苏州交通事故的伤残怎么评级

1、事故当事人如何要求交通警察主持调解?  当事人必须共同请求调解,交通警察当场对财产损失的确定、当事人过错及承担的赔偿责任、赔偿方式等进行调解。达成协议的,交通警察在《交通事故简易程序处理书》上记录调解结果,由当事人签名,当场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当事人不同意由交通警察调解的,拒绝在《交通事故简易程序处理书》上签名的以及经调解未达成协议的,交通警察在《交通事故简易程序处理书》上载明有关情况,当场送达当事人。  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生效后,当事人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持《交通事故简易程序处理书》作为证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2、有哪些情形交通警察不调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调解,交通警察可以在《交通事故简易程序处理书》上载明有关情况后,交付当事人:  (一)当事人提供不出交通事故证据,交通警察因现场变动,无法作出交通事故认定的;  (二)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  (三)当事人不同意由交通警察调解的;  (四)当事人拒绝在简易程序处理事故认定书上签名的。  3、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期限是多少?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期限为十日。  4、调解的开始期限如何确定?  造成财产损失的,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造成人员受伤的,从治疗终结之日起开始;因伤致残的,从定残之日起开始;造成人员死亡的,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开始。  5、调解参加人因故不能按期参加调解的怎么办?  调解参加人因故不能按期参加调解的,应当在预定调解时间一日前通知承办的交通警察,请求变更调解时间。  6、哪些人可以参加调解?  交通事故调解参加人包括:  (一)交通事故当事人及其代理人;  (二)交通事故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三)其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参加的人员。  委托代理人应当出具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参加调解时当事一方最多应为几人?  参加调解时当事一方不得超过三人。  7、调解应由几名警察主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指派二名交通警察主持调解。  8、调解采取什么方式进行?  调解采取公开方式进行,调解事故的时间应当提前公布。  9、调解是否允许旁听?  调解时允许旁听,但当事人要求不予公开的除外。  10、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是否可以直接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11、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哪些程序?  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介绍交通事故的基本情况;  (2)宣读交通事故认定书;  (3)分析当事人过错导致交通事故的客观事实,对其进行教育;  (4)根据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当事人责任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当事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5)计算人身损害赔偿和财产损失总额,划分各当事人分担的数额。造成人身损害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赔偿项目和标准计算。修复费用、折价赔偿费用按照实际价值计算,当事人对实际价值有争议的,由当事人委托具有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财产损失评估;  (6)确定赔偿方式。  对交通意外事故造成损害的,按公平、合理、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  12、调解未达成协议当事人怎么办?  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13、调解达成协议当事人不履行的怎么办?  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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