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进一步加强制造电子秤等计量器具产品监督管理工作

关于进一步加强制造电子秤计量器具产品
监督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制造计量器具的监督管理工作,理顺各级质监部门的管理职责,落实监管责任,强化对制造计量器具获证企业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监督管理办法》和《浙江省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制造计量器具行政许可监督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规范许可发证工作,把好市场准入关
    1、进一步明确许可发证工作分工。制造国家重点管理电子秤等计量器具的生产企业由省局负责受理、考核、发证;制造非国家重点管理计量器具的生产企业,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同级质监部门负责受理、考核、发证。
    2、提高现场考核工作质量。考核组应严格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考核规范》的要求实施考核,确保考核工作科学、公正、准确。考核结束后,考核组应及时将考核报告、现场考评工作反馈表等材料报组织考核的质监部门。国家重点管理计量器具生产企业的考核报告,考核组应同时送企业所在地的市级质监部门。各级法定计量技术机构要对考核工作予以积极支持、配合。
    3、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工作。各级质监部门应将制造电子秤等计量器具行政许可的受理条件、申请所需材料、办理程序等要求向社会公布,便于企业查询。受理申请的质监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规定时间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组织考核的质监部门收到考核材料后,应对考核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并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是否行政许可的决定。
    4、加强考评员队伍建设。各组织考核的质监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指派具有考评员资格的人员组成考核组。有条件的地区要根据考评员获得资质的项目建立相应的考评员信息库,逐步实现考评员从信息库中随机抽取。必要时,考评员可进行异地交换。各级质监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对考评员进行业务培训、行风廉政教育,提高考评员的自身素质和能力,提高考评工作质量。

    二、进一步加强电子秤等计量器具证后监督管理,实现对获证企业和产品的有效监督
    5、进一步明确监管职责。各级质监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行使监督管理职责。省局统一负责全省制造电子秤等计量器具许可的监督管理工作,同时不定期地对各市、县局电子秤等计量器具(含重点、非重点)许可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各市、县(区)局在省局的领导和监督下,具体负责、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制造、修理计量器具(含重点、非重点)许可监督管理工作。
    6、建立和完善获证企业档案。为进一步提高对计量器具生产企业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各市、县(区)质监局要对辖区内所有获证的计量器具(含重点、非重点)生产企业的管理、人员、生产设施和检测能力等情况开展调查摸底,建立本地区获证企业的管理档案,做到一企一档,并进行定期更新。
    7、建立日常监督和定期监督检查制度。各地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切实履行制造电子秤等计量器具许可的监督管理职责,落实人员,明确责任,加强对辖区内获证的电子秤等计量器具(含国家重点、非重点管理)生产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检查应包括以下内容:是否存在无证或超范围生产纳入依法管理范围的计量器具行为;是否存在生产过程中使用无证产品、国家明令禁止使用产品等行为;是否存在假冒侵权和假冒许可证标志等行为;生产的产品与其型式批准证书是否一致;生产条件等是否发生变化;企业质量、计量管理体系运行是否正常等。并在每年第四季度,依据《浙江省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年度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对获证的计量器具制造企业开展年度监督检查工作。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应视具体情况采取责令限期整改等措施;对存在严重问题的企业要依法进行查处。
    8、进一步加强对获证电子秤等计量器具产品的监督抽查力度。各地要结合当地实际,开展对本辖区内获证计量器具(含重点、非重点管理)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工作。适时调整计量器具产品抽查目录,重点加强与民生等密切相关计量器具的抽查,将问题突出的计量器具列入重点抽查目录,对存在隐患苗头性的重点产品开展不定期突击性检查,严防出现区域性、行业性产品质量问题。各地监督稽查部门应及时将抽查情况告知计量部门,各地计量部门要及时进行后处理。省局将每年组织对获证的计量器具产品进行监督抽查,具体由省局计量处会同监督稽查处实施,计量处负责根据全省电子秤等计量器具(含重点、非重点管理)产品计量性能和质量状况提出年度监督抽查产品品种和批次,监督稽查处负责下达监督抽查任务。

    三、进一步加强信息互通,不断强化社会监督
    9、加强信息互通机制建设。各级质监部门要及时公告辖区内许可的核准、变更、注销等有关情况,并将有关情况逐级上报。省局在每季度末将准予制造计量器具许可的情况及时在省局政务网上公告。
    10、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各地要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在各地质监政务网站或当地各种媒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及时向社会公布制造电子秤等计量器具行政许可等监督管理情况,提高许可监管工作透明度,同时要及时公布监督检查情况,曝光严重违法违规的企业,形成有效的社会监督。
 
抄送:国家质检总局计量司。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办公室   2010年7月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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